8月11日,烟台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全市生态环境领域法治建设工作情况。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于泳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烟台市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是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有9个条文明确规定检察机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定职责。其中,总则编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生态环境检察工作,强化检察监督”,这是在立法上首次明确提出“生态环境检察”概念,也是“强化检察监督”首次正式写入法律,进一步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内容,赋予检察机关运用法治力量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更重职责。
Part.01系统统筹谋划布局,以一体化检察履职护航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出台服务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示范城市建设举措,深化“四大检察”一体履职机制,加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协同联动,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治理。牵头东营、潍坊等环渤海地区检察机关,会签《莱州湾生态环境保护跨区域协作意见》,推进海洋、河口、岸滩、海湾等综合保护修复,推动跨区域陆海污染一体化治理。
Part.02坚持依法精准办案,以高质效检察履职筑牢生态安全屏障
近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坚持打击与修复并重,依法严惩污染环境、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以及非法捕捞水产品等刑事犯罪74件229人,形成有力司法震慑;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2件,督促违法行为人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增殖放流鱼苗110万尾,修复农用地25亩,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500余万元,实现“办理一案、修复一片、治理一域”的良好效果。针对入海排污口监管、侵占海域、养殖尾水污染、外来物种入侵、固体废弃物非法倾倒堆放等群众关切问题,发出检察建议102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4件,推动生态环境问题得到改善。6件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案例入选全国、全省典型案例。
Part.03深化协同联动,构建生态环境共治共享法治格局
全市检察机关依托“府检联动”工作机制,持续健全行刑双向衔接,多方联动、合力共治。常态化加强与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海洋渔业、水利、公安、法院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完善线索移送、信息共享、案件会商等协作机制,打通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衔接堵点。推动“河(湖)长、林长+检察长”机制落地见效,健全跨区域河湖保护协作机制,协同推进外夹河、辛安河水源地保护,持续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