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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检察院参加烟台市知识产权保护专题新闻发布会

 

 

4月24日,烟台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知识产权保护专题新闻发布会,市市场监管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烟台海关联合发布全市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情况。烟台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宋钢出席,就媒体关心的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问:就在前几天,最高检正式在经济犯罪检察厅加挂“知识产权检察厅”牌子,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进一步迈入专业化、综合化的发展阶段,烟台市检察机关2024年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方面做了哪些工作,有什么具体案例?

答:持续加大对关键核心技术、新兴产业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有效开展“依法惩治侵犯商业秘密专项监督工作”。检察机关加强与侦查机关的协作配合,针对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完善与侦查机关的案情会商等工作机制,统一证据标准,确保案件办理质效。2024年,办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2件4人,其中1件系省院挂牌督办,涉及我市重点骨干企业,检察机关及时介入案件办理,果断对2人作出逮捕决定,有效保护了企业的“核心秘密”,在国内同行业引起了强烈反响,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深化知识产权综合履职,着力打造“捕、诉、监、防、治”一体化办案体系。检察机关围绕知识产权保护这一核心内容,密切协作,综合履职,积极维护涉案企业的合法权益。办案中,我们发现一名外地证人李某在未向涉案当事人索要注册商标授权书等证明文件的情况下,擅自生产印有注册商标标识的化肥包装袋7000余个,虽然李某的行为达不到刑事犯罪的立案数额标准,仍涉嫌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行政违法行为。我们依托“府检联动”工作机制,与市场监管部门配合协作,依法跨区域向李某当地的市场监管部门移送该行政违法线索,实现了涉知识产权案件行刑双向衔接,切实提升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的治理效能。

高质量办好案件,依法适用从业禁止令。去年,芝罘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件,我们发现其中一名被告人多次因销售假化肥被处罚,为了预防其再犯罪,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的规定,检察机关建议对其适用从业禁止令,在其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不得从事化肥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被法院采纳。这是全市首例针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适用的从业禁止令,有效阻断了违法者再次实施制假售假违法犯罪,有力守护了国家粮食安全。

 

日期:2025-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