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各部门职责

办公室:协助检察长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组织安排机关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负责院里全局性、综合性文件材料的拟稿;负责处理检察信息,编发工作简报;负责机要文电的处理和印鉴的保管、使用;负责检察统计、档案、保密、公文管理、文印、外事、领导批示件办理督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等工作;对下级检察院相关业务的检查指导和考核、对本院有关处室局业务工作和各处室局信息、统计、档案、保密、公文管理、定置管理的考核。


 

政治部:协同市委组织部门和当地党委负责县市区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的考核、配备及后备干部的考察工作,办理有关任免手续;协同市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管理全市检察机关的机构和人员编制;组织实施检察机关有关干部管理规定,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干部人事管理工作;负责院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劳动工资和离退休、提前离岗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全市检察机关检察官等级管理、司法警察警衔报批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审报工作;负责市院机关年终岗位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根据省院、市院的部署,制定全市基层院建设实施方案,及时掌握基层院建设情况,实施分类指导,抓好示范院建设,研究新时期全市检察机关队伍建设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指导推动基层院和检察队伍建设;负责全市检察机关有关方面的表彰奖励工作,做好收集、建议、审核、上报等项工作;制定全市检察机关检察宣传工作计划,协调市院机关各部门、指导各县市区院做好检察宣传工作;根据上级的规划和计划安排,结合全市检察机关的实际,制定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建立完善有关制度,具体抓好教育培训、岗位练兵、学历教育等各项工作。政治部内设组织人事处、宣传教育处。


 

侦查监督处:负责对全市刑事犯罪案件(包括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贪污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工作以及其他相关工作的指导。承办应当由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案件和复核、复议案件;承担应当由市人民检察院负责的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工作;承办审查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承办基层院侦查监督工作中重大疑难个案的请示;掌握全市社会治安动态情况,参与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研究制订全市侦查监督检察业务工作计划、规定和办法。


 

公诉一处:负责对全市刑事犯罪案件(包括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贪污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等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不起诉和抗诉工作的指导;负责对全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开展侦查活动监督和刑事审判活动监督工作的指导;承办应当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对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刑事案件或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第一审和第二审公诉案件,审查及出庭履行职务;对市中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第一审的刑事判决和裁定,依法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和裁定,依法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和裁定,提请省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公诉工作中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定全市公诉业务计划、规定和办法。


 

公诉二处:负责对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案件的审查起诉等工作。负责对全市上述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抗诉工作的指导;负责对全市检察机关上述犯罪案件侦查活动和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工作的指导;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第一审和第二审公诉案件,出庭履行职务。



刑事执行检察处:对监狱、看守所执行刑罚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办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的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实行监督;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发现的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死刑执行是否合法实行临场监督;对人民法院执行罚金刑、没收财产刑以及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中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公安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管理监督监外执行罪犯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对罪犯又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对立案、侦查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受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看守所阻碍行使诉讼权利的申诉、控告以及被监管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承办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民事行政检察处: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按审判监督程序,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提请省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或者通过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程序;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出庭履行职务;研究分析全市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提出工作对策;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重大疑难案件和疑难问题的请示;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研究制定全市民事行政检察业务工作计划、规定和办法。


 

控告申诉检察处(挂举报中心、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牌子):指导全市检察机关控告、申诉、举报和刑事赔偿工作;受理公民的报案、举报、控告、申诉和犯罪嫌疑人的自首;统一管理、分流举报线索,对检察机关管辖的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案件线索进行初核;交办、督办有关案件线索;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奖励举报有功人员;依法办理应当由市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督促检查有关部门查报结果;依法办理应当由市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赔偿案件;综合反映、研究分析控告、申诉、举报和刑事赔偿工作情况;承办、答复下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中重大疑难案件、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定全市控告申诉检察业务工作计划、规定和办法。


 

检察技术处:负责对全市检察机关检察技术和信息化建设工作的指导;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检察技术和信息技术工作发展规划;承担市院业务部门和下级人民检察院委托的检验鉴定、文证审查工作和技术协助;负责全市检察系统专业技术人员鉴定资格的考核、初审和上报工作;负责全市检察机关计算机网络应用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检察技术和信息科研、学术交流工作及专业培训;研究制定全市检察技术和信息技术工作计划、规定和办法。


 

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调查研究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承办市院及县市区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集、整理有关的司法解释建议,并及时上报省院;组织、指导全市检察机关开展检察理论研究和专题调研工作,研究制定和执行全市检察机关法律政策研究工作计划以及有关制度规定;收集整理法律和检察业务资料;负责市院检察官协会和专家咨询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检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检察长决定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议题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负责对提请讨论、决定的议题进行实质性审查,提出意见并提供相关法律依据;负责提出检察委员会会议议程建议,报请检察长决定;检察委员会议议程确定后,负责将检察委员会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及相关材料通知和分送参加会议的人员;接受检察委员会委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请假通知;承担检察委员会会议的记录、检委会会议纪要和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通知书的起草、相关文件的送审和存档备查等工作;负责接受承办部门对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和《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执行情况反馈表》,并存档备查。负责了解承办部门或有关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情况,对相关事项进行督办,并定期将执行情况向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报告。组织、指导、协调全市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和推广工作;协助做好市院及基层院人民监督员的选任、解除工作;负责落实安排人民监督员评议案件、参加执法检查、了解检察工作情况等监督活动,向人民监督员反馈监督处理结果;协调解决人民监督员监督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为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保障;协调相关业务部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对相关业务部门落实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向检察长和相关业务部门反馈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情况;定期对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对基层院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的工作实施检查指导;组织、指导、协调做好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研究和宣传工作。


 

警务处(对外称法警支队):组织落实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规划和措施;制定所辖院司法警察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检查、监督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管理或协同管理警司以下司法警察的警衔;管理司法警察的警用装备;协调跨区域的重大警务活动;组织司法警察完成检察长交办的其它任务。


 

行政装备处:负责本院财务管理、基本建设的规划、筹资、实施管理工作;负责本院基本固定资产和办公用品的购置、调配、修缮管理工作;负责本院武器、弹药的管理工作;负责本院检察制服定购、分发工作;负责本院来客接待服务工作;负责本院机关安全保卫、值班、卫生管理工作;负责本院机动车辆专职驾驶人员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行政装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监察处:负责对全市检察机关监察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检查全市检察机关及其内设机构、事业单位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及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规定中的问题;受理对全市检察机关及其内设机构、事业单位和检察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控告、举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调查处理全市检察机关及其内设机构、事业单位和检察人员违纪违法行为;受理全市检察人员不服纪律处分决定的申诉;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由监察部门履行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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