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更新日期:2014-10-11

 

    为认真贯彻全市民营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为蓝色文明幸福之都建设作出新贡献,根据市委和省院的部署要求,现就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增强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责任感

1、充分认识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民营经济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长期坚持的战略方针。近年来,市委、市政府相继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扶持民营经济发展,全市民营经济实现了突破性发展,在繁荣城乡经济、增加财政收入、吸纳劳动就业、增加居民收入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我市民营经济发展已经站在了继往开来的重要节点上,既面临严峻挑战,也面临大有可为的战略机遇。全市检察机关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坚持跳出检察看全局、干检察,坚持把服务民营经济作为服务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变化,以更大的力度、更有效的举措,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

2、准确把握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目标要求。坚持立足检察职能,严格遵循法治原则,牢牢把握全市民营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主攻方向,‘做大规模、做优结构、做出特色、做强队伍’和‘稳速、提质、增效、升级’的目标要求”,进一步找准服务切入点,拓宽服务领域,强化服务措施,提高服务实效,充分发挥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职能作用,着力营造文明宽容的发展环境、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为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贡献。

二、着力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文明宽容的发展环境

3深入开展调研服务活动。结合“五进两服务”大走访、百名领导对接服务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等活动,组织骨干力量,深入民营经济专业园区、民营经济产业镇、民营经济特色村,以及中小企业发展局等相关单位和部门走访调研,重点走访近年来经济犯罪案件和民事纠纷较多、矛盾相对集中的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深入了解民营经济的发展现状、发展规划情况,准确把握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实际困难和司法诉求,进一步明确服务重点和方向,增强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4、积极查办和预防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的职务犯罪。围绕改善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市场准入条件,严肃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在审批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制与重组、参与国有投资项目建设与运营、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保障性住房、金融服务和社会事业等领域中以权谋私、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的犯罪案件,对虽未构成犯罪但具有干扰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正常发展的违纪违法行为的,通过检察建议督促有关部门认真整改,推动消除“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等隐形壁垒。围绕促进完善涉及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社会保障制度,与人力、社保等部门加强配合沟通,严肃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在涉及民办机构人员养老保险收支管理、医疗保险报销审批等环节挪用、侵占、贪污等职务犯罪,保障企业员工切身利益。围绕确保财政扶持政策落到实处,严肃查办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私分、挪用股权投资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并购引导基金的职务犯罪,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深入推进预防志愿者工作制度,加强对民营经济服务和管理中可能发生职务犯罪的信息分析和预测预警,规范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帮助企业堵塞漏洞,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融资管理等制度,有效预防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妨害企业管理秩序、侵犯企业财产犯罪的发生

5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坚持惩治犯罪与保护改革相统一,对民营企业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产权结构转变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认真研究掌握政策依据,对钻改革空子趁机实施犯罪的,坚决依法打击;对法律政策界限不清、有争议的,及时请示报告,依法慎重处理,推动企业尽快转换经济机制和管理方式。坚持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正确区分民事纠纷与经济犯罪、灵活经营与违法犯罪、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的界限;正确区分联营和关联企业间融资、借贷与挪用资金犯罪的界限;正确区分企业间正常拆借、亲友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犯罪的界限;正确区分民营企业为正当利益被勒索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与行贿犯罪的界限;正确区分民营企业在经济往来中收受回扣、手续费后纳入财务管理的行为与商业贿赂犯罪的界限;正确区分招商引资人员按规定所得奖金、提成与违法犯罪收入的界限,既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案,又防止和克服就事论事、就案办案、机械执法,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讲求执法办案策略和方法,对涉嫌犯罪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者、技术骨干等事关企业发展的人员慎重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和强制性侦查措施,对涉案企业的账户、款物慎重查封、扣押、冻结,对企业和经营者的涉案信息慎重披露,最大限度地减少可能对企业造成的负面影响。

6、积极为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做大做强服务。积极参与服务民营企业“百千万成长计划”,促进民营企业向大体量、规模化方向迈进。围绕服务民营企业“走出去”,在民营企业集中区、工业园区、企业孵化基地,以及工商联、行业协会设立检察服务站,及时为企业解决参与跨境并购、研发合作、境外设厂、对外承包工程、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等方面涉及的法律政策问题,提高企业在参加各类外经贸活动中应对法律风险的能力围绕增强企业员工法律意识,积极参与“万名企业经营者素质提升工程”,充分发挥派驻检察室、检察联系点等职能作用,加强与中小企业服务平台、民营企业维权中心的对接通过举办法制讲座、参观警示教育基地、开展送法进企活动等方式,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水平创新执法办案一体化服务机制,坚持案前想一想,综合评估办案的法律和社会效果;案中查一查,既查明案情,又深挖根源;案后帮一帮,协助发案单位堵漏建制,完善内部防范机制,有效预防各类违法犯罪的发生。积极推行特约检察员制度,完善专家咨询委员、人民监督员成员结构,增聘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从业人员充实到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队伍,在相互理解、相互支持中共同发展进步。建立服务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绿色通道”,在检察环节依法加快涉企案件诉讼进程,做到快受理、快立案、快办理、快结案,最大限度地减少企业诉累。

三、着力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7、依法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坚持同等对待、同等保护、同等服务,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良好环境。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专项行动,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打击商业贿赂、虚假宣传、合同欺诈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严惩强揽工程、串通投标、强迫交易、官商勾结垄断经营以及损害商业信誉、侵犯商业秘密等破坏公平竞争的犯罪行为,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安全、有序、诚信的市场环境。加强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严肃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在项目审批、证照核发、税收征管等环节,向企业索贿受贿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的职务犯罪,加强对涉及小微企业商铺租赁、劳动用工、合同履行、损害赔偿等民商事审判活动的监督,妥善处理中小微企业因资金断裂引发的各类纠纷,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依法严惩利用网络实施的非法经营、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为网络创业提供良好秩序。

8、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积极参与中小企业“一企一技术”创新活动,以促进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重点,加强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现代服务业商标权的司法保护,促进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自主品牌的培育发展。深化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重点惩治损害机械制造、生物医药和新材料、新能源等产业企业商业信誉、产品声誉的刑事犯罪,依法惩治假冒注册商标及专利、侵犯商业秘密等犯罪,维护科技创新企业和知名品牌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不正当竞争案件,制止科技开发和技术转让中的垄断行为,防止滥用知识产权限制创新,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加强对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监督,建立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类案监督机制,依法办理相关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支持和激励企业技术创新。

9依法促进形成有利于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的投融资秩序。以促进解决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为重点,加大对金融投资领域有关案件和法律问题的关注力度,防范和减少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发生金融风险。实行金融案件专业化办理,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涉及开展抵(质)押担保贷款、上市、发行债券、参与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机构重组改造等案件的研究力度,推动民间融资机构建设。坚决打击操纵证券、期货市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依法妥善处理因企业正常发展需要引发的借贷、投融资和因资金链断裂引发的经济纠纷,依法保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为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营造良好的投融资环境。建立与市金融改革发展领导小组的信息沟通机制,协助分析涉及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在投融资领域违法犯罪原因、特点,及时提出防范对策建议,推动完善金融风险防控机制建设。

四、着力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10、依法保障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人身财产权益。充分发挥批捕起诉职能作用,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绑架勒索犯罪、“两抢一盗”等侵犯民营企业投资、经营、管理人员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刑事犯罪,妥善处理由经济纠纷引发的暴力讨债、绑架、非法拘禁等“民转刑”案件,依法打击侵占或挪用企业资金、抽逃出资、经营管理人员受贿等妨害企业经营管理秩序、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经济犯罪,切实维护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及其从业者的合法权益。强化涉企案件诉讼监督,依法监督纠正涉及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的该立不立、使用非法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以及适用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当等问题,着重加强对涉及企业债务纠纷、职工工资、劳动争议、工伤赔偿等案件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

11妥善化解涉及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的矛盾纠纷。坚持把化解矛盾贯穿执法办案始终,对发生的轻微刑事案件,牢固树立和谐执法理念,健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刑事和解、检调对接等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抗、促进和谐;对有和解条件的征地拆迁、民间借贷、劳动争议等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坚持调解优先,积极引导、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依法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对涉及企业的涉法涉诉信访,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疏导、稳控、息诉工作,避免事态扩大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五、着力把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措施落实到位

12、加强组织领导。全市检察机关要把服务民营经济发展作为一项全局性工作,摆上突出位置,纳入党组重要议事日程,紧密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针对性强、有效管用的服务举措,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市院要加强对下指导,针对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疑难复杂问题,加强纵向沟通联系,统一执法尺度,增强服务的整体效能。要把服务民营经济实效作为衡量和评价工作实绩的重要标准,与其他各项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推动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13形成服务合力。建立上下衔接、统筹协调、高效运转的工作机制,及时向党委、人大汇报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思路措施和工作进展情况,主动争取支持。加强与国资委、财税、公安、法院等部门的协作联动,健全完善信息共享、案件协查、共同预防等工作机制,在法律适用、政策运用、执法方式等方面统一尺度、达成共识、形成合力。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载体,及时宣传检察机关在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中的思路、举措、进展和成效,积极营造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

14、提升服务能力。结合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和“增强党性、严守纪律、廉洁从检”专题教育活动,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检察职业道德教育,将正确的执法理念贯穿到为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服务的全过程。着眼于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有针对性地强化教育培训,加快培养办理金融证券、知识产权等领域案件的专门人才,提高执法办案过程中处理专业问题的能力,建设一支政治素质高、大局观念强、业务精通、熟悉各种经济成分的专门检察队伍。严格规范执法行为,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严明检察纪律,严禁检察人员到企业吃拿卡要,严禁私自插手企业招标采购,严禁到企业拉赞助、报销费用,严禁占用企业通信、交通工具,严禁在企业兼职,严禁泄露商业秘密,严肃查处检察人员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以优良的作风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提升检察机关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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